闻泰安世纠纷:国内法庭审理

东莞法庭审理

这是中国企业首次在国内法院系统性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民事反制裁诉讼,被法律界普遍称为”中国反制裁第一案”。该条款的核心逻辑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受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

诉讼请求包含递进式三层结构,设计颇具战略纵深:
第一层(强制停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命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包括撤回在荷兰企业法庭的相关程序,并协助促使荷兰政府终止部长令,恢复中方对安世的完整控制权。
第二层(资产对冲):若被告无力或拒绝履行第一层请求,则判令安世控股将100%安世半导体股权无偿转让回闻泰名下2,同时将安世中国、安世无锡等核心在华子公司的股权一并无偿划转——这是诉讼策略中最具震慑力的一笔,直接将安世的中国资产作为谈判筹码。
第三层(金钱赔偿):要求六名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80亿元,并随案件进展进一步核算。80亿的计算依据有迹可循——2025年闻泰净亏损87.48亿元中绝大部分源自对安世的股权减值? 叠加2024年安世22亿元净利润的预期损失,索赔量级与实际损害具备较强匹配度。

从执行路径看,东莞诉讼策略的精妙之处在于将执行标的锁定在中国法律主权范围之内。安世在中国拥有安世半导体(中国)、安世无锡等完整运营主体,这些资产的股权处于中国司法管辖之内,法院完全有能力依法查封、冻结乃至强制划转。相比之下,境外资产执行因中荷之间不存在双边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条约而阻力极大。

内容引用自雪球。

  1. 这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是否包括国外实体和个人? ↩︎
  2. 无偿转让实际上属于没收,80亿元更是不知道从何算起,是否过于随意和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