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泰安世纠纷:荷兰总检察长的法律审

一、        两份文件分别是什么

ECLI:NL:PHR:2026:584ECLI:NL:PHR:2026:585 都是荷兰最高法院体系内 Parket bij de Hoge Raad 出具的 CONCLUSIE,也就是 总检察长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的法律意见,由 A-G B.F. Assink 提交给最高法院。官方新闻稿明确称,这是 “Advies AG aan Hoge Raad”,即 A-G 给最高法院的建议。

  Gerechtshof Amsterdam / Ondernemingskamer: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庭,之前作出临时措施裁定。
  Hoge Raad:荷兰最高法院,负责 cassatie,只审法律适用、程序、说理是否足够。
  Parket bij de Hoge Raad / A-G:最高法院检察官体系,不是审判庭;它给最高法院写独立法律意见。
  Conclusie:不是判决,而是 A-G 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Casstie是法律审核而不是普通上诉

Cassatie 是荷兰法里的“最高法院法律审上诉”,可以粗略翻成向荷兰最高法院提起的法律审 / 撤销审 / cassation appeal。它不是中文语境里那种“二审再审事实”的上诉。荷兰最高法院 Hoge Raad 在 cassatie 中通常不重新审事实、不重新看证据、不判断谁说的事实更可信,而是检查下级法院有没有犯法律错误。荷兰司法官网说明,最高法院主要看三件事:法律是否适用正确、程序是否正确、判决说理是否充分;它不再实质审查事实和证据。
和普通上诉的区别
普通上诉,荷兰叫 hoger beroep,比较像“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看事实、证据、责任、金额、裁量。Cassatie 则是最高法院阶段,重点是:法律适用错没错,例如企业庭是否错误理解了《荷兰民法典》企业调查程序规则。 程序有没有严重错误,例如有没有违反听审原则、程序公平、当事人陈述权。 判决理由是否说得通,例如企业庭说“有充分理由怀疑 Nexperia 经营不当”,这个理由是不是完全跳跃、矛盾或无法理解。

1. ECLI:NL:PHR:2026:584

这是 裕成控股 Yuching Holding Limited 提起的最高法院上诉案。案号 25/04297,文书日期是 2026 年 6 月 12 ,发布于 2026 年 6 月 11 。它处理的是裕成不服企业庭五份裁定,尤其是不服其持有的 Nexperia Holding 股份被“以管理名义转交管理人”的临时措施。

被上诉方包括:

  1. Nexperia Holding B.V.
  2. Nexperia B.V.
  3. 原 CEO / 董事
  4. CLO / 另一名董事
  5. Nexperia B.V. 企业委员会
  6. 荷兰国家 / 经济事务与气候政策部,即 EZ。

这份 584 的特殊点是:裕成除了主张公平审判、程序错误、企业庭措施不成比例之外,还主张涉及 《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 1 条,即财产权保护。因为它的股份表决/管理权被临时转移了。

2. ECLI:NL:PHR:2026:585

这是 原 CEO / 董事 提起的最高法院上诉案。案号 26/00005,同样是 2026 年 6 月 12 的 A-G 结论。它处理的是原 CEO 不服企业庭五份裁定,尤其是不服其被暂停 Nexperia 董事职务,以及企业庭指定董事接管关键治理权。

被上诉方包括:

  1. Nexperia Holding B.V.
  2. Nexperia B.V.
  3. Yuching Holding Limited
  4. CLO / 另一名董事
  5. Nexperia B.V. 企业委员会
  6. 荷兰国家 / EZ。

这份 585 和 584 的事实背景高度重合。A-G 自己也说,CEO 案和裕成案的 cassatie 理由大幅重叠;最大的差别是,CEO 没有主张《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 1 条财产权问题,这主要影响第 1 和第 4 组上诉理由。

二、这两份文件的核心结论

A-G Assink 的结论非常明确:企业庭此前五份裁定可以维持;裕成和原 CEO 的最高法院上诉理由都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官网新闻稿概括为:企业庭五份涉及 Nexperia 的裁定,其中包括即时措施和信息披露禁令,可以维持;A-G 建议最高法院驳回裕成和 CEO 的上诉。

具体到两份文件:

  • CEO 案 585 中,A-G 最后写道:CEO 的 cassatie 理由无效,结论是驳回其上诉;对于两个“解除禁令”的裁定,部分还应认定为不予受理。
  • 裕成案 584 中,A-G 同样写道:裕成的 cassatie 理由无效,结论也是驳回其上诉;对于两个“解除禁令”的裁定,部分同样不予受理。

三、展开解释:A-G 实际上在回答哪几个问题

这两份文件不是重新审理事实,而是在最高法院层面审查:企业庭有没有适用错法律、有没有明显说理不足、程序有没有严重违法。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不是重新判断“闻泰/裕成/CEO 到底有没有做错”,而是判断:

  1. 企业庭能不能这么紧急地出手;
  2. 能不能先不听 CEO/裕成意见就临时冻结局面;
  3. 荷兰经济部 EZ 能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
  4. 企业庭认为 Nexperia 存在治理问题的初步判断是否说得过去;
  5. 暂停 CEO、指定董事、转移股份管理权是否过度;
  6. 对外保密禁令是否越界。

A-G 的答案基本都是:企业庭没错。

四、五组上诉理由,A-G 怎么看

1. 关于“没有先听我说话,所以违反公平审判”

CEO 和裕成都攻击企业庭最初的 ex parte 临时措施。所谓 ex parte,就是先不听对方意见,单方面先采取紧急措施。他们的逻辑是:企业庭一开始就暂停 CEO、转移股份管理权、限制披露,却没有先让我们充分答辩,这违反听审原则、武器平等原则和公平审判权。

A-G 的回答是:不成立。原因是,企业庭采取的是即时、临时、秩序性措施。A-G 认为,在极端紧急情况下,企业庭可以先采取措施,然后再很快安排听审。这里企业庭确实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先作出 ex parte 裁定,随后 2025 年 10 月 6 日举行闭门听证,之后又在 10 月 7 日、8 日、13 日作出后续裁定。A-G 因此认为,从整体程序看,并未侵犯公平审判权。CEO 案中,A-G 明确把这一组投诉归纳为关于《荷兰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公平审判、听审和武器平等问题,并最终认为第 1 组理由失败。直白讲:企业庭确实先斩后奏,但 A-G 认为这个案子的紧急程度够高,后来也补了听审程序,所以程序没有根本违法。

2. 关于“荷兰经济部 EZ 不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

CEO 和裕成还说,EZ 是行政机关,它已经根据《货物可获得性法》/ Wbg 对 Nexperia 下过行政命令,现在又跑到企业庭程序里当利害关系人,相当于用公司法程序绕开行政法。

A-G 的回答也是:不成立。A-G 认为,EZ 与 Nexperia 的治理改革谈判、荷兰政府支持 Nexperia 作为荷兰/欧洲半导体企业的安排、美国 Entity List 和 50% rule 风险,都与本案主题高度相关。企业庭把 EZ 视为利害关系人,并不构成对行政法框架的不可接受绕行。CEO 案中,第 2 组理由正是关于 EZ 是否被错误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以及是否构成对行政法框架的不可接受绕行;A-G 最终认为该组理由失败。
A-G 认为这不是“政府非法插手公司法案件”,而是荷兰政府本来就和 Nexperia 的治理、安全、供应链、半导体战略密切相关,所以它可以进场。

3. 关于“企业庭没有理由怀疑 Nexperia 治理有问题”

这是最关键的一组。CEO 和裕成说,企业庭没有足够基础认定 Nexperia 存在“合理理由怀疑经营政策和事务进程不当”。

A-G 的回答:企业庭的初步怀疑有足够基础。这些基础包括:

  • Nexperia 曾经向荷兰经济部承诺治理改革,但推进不足;
  • 闻泰/间接股东被美国列入 Entity List;
  • Nexperia 自 2025 年 6 月知道自己可能被美国 50% rule 波及;
  • 2025 年 9 月 30 日美国 50% rule 被公布并适用于 Nexperia;
  • 同日荷兰经济部长依据 Wbg 对 Nexperia 下达保全企业和生产资料的命令;
  • Nexperia 内部还发生了管理层突然调整、银行授权撤销、关联交易和 WSS 相关问题。

A-G 在 CEO 案中说,第 3 组上诉理由是反对企业庭关于“有充分理由怀疑 Nexperia 经营政策和事务进程不当”的初步判断;但 A-G 最终认为第 3 组理由失败。这里的关键词是 voorlopig oordeel / 初步判断。企业庭不是已经最终判定 CEO 或裕成构成违法,也不是最终认定“经营不当”成立。它只是说:
问题已经严重到足以启动 enquête / 企业调查程序,并足以采取临时措施。

4. 关于“暂停 CEO、转移股份管理权太过分”

裕成和 CEO 的攻击重点不同:

  • CEO 主要攻击:暂停其董事职务、指定独立非执行董事、赋予该董事决定性投票权和独立代表权;
  • 裕成主要攻击:把其持有的 Nexperia Holding 股份,除一股外,以管理名义转交给管理人。

他们的共同逻辑是:即便企业庭可以采取临时措施,这些措施也太重,不符合比例原则和 subsidiariteit / 辅助性原则。

A-G 的回答还是:不成立。原因是企业庭面对的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治理危机:Nexperia 是全球半导体企业,处在中美欧地缘政治与出口管制冲突中;原 CEO 同时与中资股东、WSS 交易、管理层变化、银行授权变化等问题相关;如果不快速切断控制链,Nexperia 的公司利益可能进一步受损。CEO 案中,第 4 组理由就是主张企业庭临时措施不符合比例原则和辅助性原则;A-G 最终认为第 4 组理由也失败。直白翻译:A-G 认为,这些措施确实很重,但不是离谱。因为 Nexperia 当时的治理风险也很重。

5. 关于“保密禁令太宽”

企业庭一开始禁止当事方、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道程序的人向第三方披露案件信息。后来这个禁令先被部分解除,再被全部解除。CEO 和裕成仍然攻击这个禁令,认为其范围过宽。

A-G 的回答:仍然不成立。A-G 认为,在当时那种极端敏感的情境下,企业庭为了让各方在没有外部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寻找可行解决方案,可以设置临时保密禁令;而且后续该禁令已经被部分、再全部解除。CEO 案中,A-G 最终明确写道,第 5 组理由也失败。

总结

这对闻泰最敏感的不是“股权是否被没收”。严格说,A-G 没有说股份被没收。真正的问题是:控制权被法院临时剥离这件事,在最高法院层面正在获得 A-G 支持。这意味着闻泰/裕成若想通过最高法院快速恢复对安世的控制,难度很大。真正决定后续走向的,反而是另两组还未处理完的上诉:企业庭 2026 年 2 月 11 日命令正式调查2026 年 2 月 17 日指定调查人员 的裁定。最高法院官网也说明,这两组后续上诉的 cassatie 争论尚未完成,目前还没有 A-G 结论日期。荷兰法院认为:安世半导体内部治理、关联交易、控制权安排、对美制裁应对等方面存在足够严重的问题,因此正式启动司法调查,并继续维持此前对中国股东方控制权的限制措施。

[1]https://uitspraken.rechtspraak.nl/details?id=ECLI:NL:PHR:2026:585&showbutton=true&keyword=nexperia&idx=8

[2]https://uitspraken.rechtspraak.nl/details?id=ECLI:NL:PHR:2026:584&showbutton=true&keyword=nexperia&id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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